装备承制单位资格(二证合一)审查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2017年版(节选)
一、《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》。
二、证明文件,包括:
1、法人资格证明材料
(1)法人证书(复印件)及材料(营业执照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);
(2)法定代表人(复印件)及材料(含实际控股人证明文件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、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书面声明);
(3)组织机构设置和主要部门职责、权限的文件;
(4)管理制度的清单;
(5)房、地产权证或租用合同复印件;
(6)单位章程;
2、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
(1)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汇总表;
(2)科研生产设备汇总表;
(3)测量设备汇总表;
(4)科研生产试验场所汇总表;
(5)已定型(鉴定)产品汇总表;
(6)科研成果、专利、高新技术产品汇总表及证书复印件;
(7)主要协作单位汇总表;
(8)行政许可先关证明文件复印件;
3、质量管理证明材料
(1)《质量手册》及《程序文件》目录清单;
(2)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主要《技术文件》清单;
(3)B类单位还应提供GB/T 19001或同等效力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(复印件);
4、财务资金状况证明材料
(1)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复印件;
5、履约信用证明材料
(1)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的书面声明;
(2)近三年交付军品或同类民品汇总表;7
(3)近三年合同履约证明文件(由军事代表机构或相关采购方出具)复印件;
(4)履行社会责任相关证明;
6、保密管理证明材料
(1)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(承担装备任务涉M的,应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,具备与申请承制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);
(2)保密承诺书(承担装备任务不涉密的单位);
(3)保密管理制度。
完成以上材料准备后,可进入预审核环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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